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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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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2日 点击数:
 
鄂财商发[2002]3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计委、粮食局、林业局、农业局、农发行:
    为了加强我省退耕还林还草食科、助资金管理,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湖北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及调运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292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省林业局、省农业厅、中国农民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我省退耕还林还草验收合格面积,每亩每年补助粮食(原粮)300斤。
    2、粮食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各地退耕后的土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种植生态林、经济林,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不补助粮食。
    3、根据省政府规定,各县(市、区)必须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中统筹安排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个别地区品种不全或数量不足的,通过粮食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剂解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退耕地区农民的口粮消费习惯、退耕土地原种粮食品种和当地粮食购销企业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库存的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粮食供应的品种和各品种的搭配比例。供应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民,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4、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进度、质量的检查验收凭证(如退耕还牧草的,要根据农业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民直接兑付粮食。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放粮食时,填报粮食发放出库单,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粮食总购进和总销售月报表”纯销售的“以粮代赈”栏中如实反映,作销售处理。
    6、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将补助粮食折算成代金券发放。
    7、凡退耕地原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自退耕之年起,对国家补助粮食达到或超过退耕前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农作物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
    8、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统一按亩150公斤计算,按新的农业税税率和附加率计征,由农业税征收机关确定应征收的农业税及附加,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代缴,并与补助粮食发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代扣代缴农业税的结算价为每公斤1.32元(正税1.10元,附加0.22元)。退耕地的农业税及附加只能从国家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
    二、粮食及调运费补助资金的负担办法
    1、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计算,由中央财政负担,省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干。财政部门按国有粮食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平均成本加合理供应费用,以及实际供应量计算后,对粮食供应企业拨付退耕还林(草)食补助款。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2、退耕还林还草粮食的储存利息计入合理供应费用,供应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动用老库存粮食的储存利息,按照当期贷款利率和不超过1年的时间计算;外采粮食的储存利息,按当期贷款利率和不超过半年的时间计算,每半年计算一次。
    3、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调运费用,实行分级分类负担的办法。第一13个特贫困县:郧西县、竹溪县、竹山县、房县、宣恩县、咸丰县、巴东县、鹤峰县、利川市、秭归县、五峰县、通山县、阳新县,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调运费用,按每斤原粮0.1元标准,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包干使用;如有结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县人民政府自行负担。第二类:神农架林区、夷陵区、丹江口市和郧县,按2001年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调运费基数,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以后年度新增退耕还要面积,所需新增粮食调运费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省级财政不再增加粮食调运费补助。第三类:除以上两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方,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调运费用,由退耕还林还草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供应粮食实际所需调运费用,据实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按照分级负担的办法,县(市)政府要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调运费用的落实,及时拨付,不得向粮食企业和退耕农户转嫁负担。
    4、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调运费列入预算时,作一般预算支出处理,在第26类“政策性补贴支出”第2607款“国家储备粮油差价补贴”科目中列支。
    5、市、州、县财政局必须根据“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科目和“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调运费用补贴”科目,建立“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明细帐和“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调运费用补贴”明细帐,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和调运费用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的拨付
    1、省财政每年按季度将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州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调运费用按年拨付),有关市、州财政部门收到补贴后,要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拨付到退耕还林还草的县(市、区)。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补贴后,根据粮食实际供应数量、品种、质量、购进成本和合理供应费用进行计算,在1周内将粮食补助资金拨付到供应退耕还林还草粮食的企业。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调运费补贴,根据粮食实际供应数量、调运和供应费用等进行计算后拨付。
    2、承担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粮食及调运费用补贴后,在会计核算上作“政策性补贴收入”反映。
    四、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的专户管理
    1、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省级财政对市、州、林区财政的粮食补助和调运费用补助资金暂通过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必须在该专户下分别开设“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科目和“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调运费用补贴”明细科目,市(州)对下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也必须通过同级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下同)专户管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备案。
    2、为退耕户供应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月向县(市、区)财政、计划、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月报。月报应载明供应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购进成本、合理供应费用、调运费用开支等情况。
    3、县(市、区)财政会同粮食、林业、农业部门,根据当地退耕还林还草的计划、验收情况及规定标准,审核、汇总粮食购销企业月报后,按季与粮食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核减供粮企业的贷款和有关帐目。
    4、在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的清算
    1、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由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向市、州财政局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州财政局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将本地汇总的“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林业局、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季报反映本季度退耕还林还草面积,粮食供应数量,质量、价格,粮食补助资金拨付、归行及专户结存和粮食调运费用开支、补贴情况(具体格式附后)。
    2、日历年度结束后,由市(州、区)财政局编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使用年度决算表”,经同级林业、粮食、农业部门和农发行签章,于次年2 ?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林业局、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年报格式另行通知)
    3、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的决算批复,以及林业、农业部门验收的退耕还林还草合格面积和有关补助标准,对粮食补助资金和调运费用予以批复。林业、农业部门验收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及调运费用,在下年度抵扣。对于超出计划面积的,其粮食补助由本地自行解决。
    4、年度终了,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予以解释。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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