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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商发[2006]2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切实做好各项财政惠农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06]23号)的精神,切实做好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兑现到户,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鄂办发电[2006]23号文件精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满怀对种粮农民的深情,重视并做好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工作。
二、充分履行职责,科学制定和认真落实好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实施方案。对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税改办《关于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鄂财商发[2006]5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税改办、省农发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 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鄂财商发[2006]18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实施方案。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粮食直补资金要于4月底前一次性兑现到农户,确因客观原因尚未兑现到户的,必须于5月31日前发放到户;综合直补资金务必于6月底前一次性兑现到农户。
各地必须将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全额分配到农户,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变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的用途和发放方式,不得用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抵扣水费、农业综合开发还款、世行还款、新型合作医疗等费用,不得用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抵代筹资、集资和偿还历年欠款,不得挤占、截留、截用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不得从直补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上述的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时限。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财务公开制度。兑付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应当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结果公开。向农民兑付资金时必须按规定向农户发放补贴通知书,并将两项补贴的标准、面积、金额等情况分别填入“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内。各地要将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的标准、面积、金额等具体品种、面积、标准和各乡(镇)资金数额等情况,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向社会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规范兑付程序,坚持和完善“一折通”发放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的办法。各地发放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要尽可能采取“一折通”方式发放。已实行“一折通”发放的地方,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应当在原“一折通”存折中充值发放,并及时告知农户;没有实行“一折通”发放的地方,必须尽快实行“一折通”,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现金。无论是对农户发放“一折通”还是在个别偏远地区对农户发放现金都必须由乡(镇)财政干部直接发放到农户,并由农民本人签收,不得委托村(组)等集中代领转付。
五、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内部各职能部门要协同抓,形成分工协作、责任分明、任务具体、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格遵守发放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发放中违规违纪问题,要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省财政厅将开展专项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政策规定,以及组织开展直补工作的情况,要作为省财政厅对各地财政工作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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