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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资产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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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2日 点击数:
 
行政事业资产办理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办事流程:1、受理→2、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3、主管部门审核→4、财政审批。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资产评估报告;3、资产卡片;4、相关证件。
(三)承诺时限:20天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
(一)办事流程:1、受理→2、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3、主管部门审核→4 、财政审批。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资产评估报告;3、技术鉴定书;4、资产卡片;5、相关证件。
(三)承诺时限:30天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行资发[2005]10号)。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办事流程:1、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国有资金产权登记证,并填写内容→2、审查合格者,核发登记证,并签署意见。 
(二)申报材料:1、单位成立或变更批文;2、资产决算报表; 3、财务决算报表;4、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表。 
(三)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
(五)法律依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鄂财统发[2002]13号)。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审批
(一)办事流程:1、受理→2、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报审批表》→3、主管部门审核→4 、财政审批。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部门预算报表;3、其他相关资料(购置已使用过的旧资产,还要出具资产评估审核备案表和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承诺时限:20天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行资发[2005]10号)。
 
五、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核准
(一)办事流程:1、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算、资产评估→2、实地勘查→3、审批。 
(二)申报材料:1、资产清理报告;2、评估报告;3、决算报表;4、资产清理明细。 
(三)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
(五)法律依据:《关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金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清办发[2002]1号)。
 
六、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一)办事流程:1、受理→2、审核资料;3、办理备案。
(二)申报材料: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资产评估报告;3、其他材料。
(三)承诺时限:10天。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
 
七、产权交易申报办理
(一)办事流程:1、受理→2、公开挂牌(挂牌五个工作日)→3、求购登记、→4、组织洽谈→5、确定交易方式(协议、竞投、招标、拍卖)→6、 订交易合同→7、 进行交易。
(二)申报材料:1、产权出让申请书;2、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3、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法人执照、身份证);4、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证明及文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5、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确认文件;6、产权交易机要求出 具的其它资料。
(三)承诺时限:30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上,500元;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1.5%;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0.5%。 
(五)收费依据:按鄂价房服函[2004]23号、宜价函字[2002]50号、宜价函[2005]6号规定标准收费。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项目名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办事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
(三)办事机构: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
(四)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经营、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对外出租等,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持有关文件,到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办理申报手续。
2、办理手续:(1)、行政事业单位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出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申请;(2)、按要求认真填写《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3)、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4)、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在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申报材料:
(1)、新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a、向国资管理部门申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告;b、《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c、《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d、行政事业单位近期财务报表;e、主管部门批复文件;f、可行性论证报告、章程;g、拟投出资产的清单、经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审核备案的评估报告书或以现金出资的验资报告;h、其它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2)、补办申报手续的单位,增补下列文件: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验资报告;c、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五)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程序:出具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办事时限:出具批复意见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十个工作日办毕。
3.办事手续: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出具批复意见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经办人:袁代文 联系电话:2583200-8809。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不收费。但应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缴纳非转经资产占用费。
(七)办事纪律:公正、廉洁、务实、高效。
(八)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2583200-8807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
(一)项目名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二)办事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行资发[2005]10号)。
(三)办事机构: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
(四)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应持有关文件,到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办理申报手续。
2、办理手续:(1)、事业单位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2)、按要求认真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3)、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行政单位直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向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提出资产处置申请);(4)、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在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申报材料:
办理行政事业资产处置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向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申请资产处置的报告;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⑷行政事业单位近期财务报表;⑸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⑹拟处置资产经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审核备案的评估报告书(报废车辆要出具车管部门检测报告);⑺其它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五)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程序:出具批复意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办事时限:出具批复意见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0个工作日办毕。
3.办事手续: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出具批复意见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经办人:袁代文 联系电话:2583200-8809。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不收费。但属产权交易范围的资产应按《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规定进入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七)办事纪律:公正、廉洁、务实、高效。
(八)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2583200-8807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项目名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办事依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鄂财统发[2002]13号)。
(三)办事机构: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
(四)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各种债权等),应持有关文件,到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办理申报手续。
2、办理手续:
1)、设立登记:①填写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②批准设立文件;③经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审核确认的资产划拨证明。
2)、变动产权登记:①填报产权变动申请表;②原《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③批准文件;④经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⑤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⑥其他相关变动材料。
3)、注销登记。①填报产权变动申请表;②原《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正副本;③批准注销文件;④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批准文件等。
办理程序:⑴、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领取、填写申请表;⑵、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⑶、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审批。
(五)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程序:办理产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2.办事时限:二十个工作日办毕。
3.办事手续: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经办人:袁代文 联系电话:2583200-8809。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办事纪律:公正、廉洁、务实、高效。
(八)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2583200-8807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审批
(一)项目名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二)办事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9 号);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三)办事机构: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
(四)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建造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车辆、设备、仪器、房屋建筑物等行为,应持有关文件、部门预算表格等资料,到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办理申报手续。
2、办理手续:(1)、事业单位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购置申请;(2)、按要求认真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报审批表》;(3)、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行政单位直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报审批表》向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提出资产购置申请);(4)、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在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3、申报材料:
办理行政事业资产购置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向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申请资产购置的报告;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⑷其它须提交的文件、资料(购置已使用过的旧资产,还要出具资产评估审核备案表和评估报告书)。
(五)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程序:出具批复意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办事时限:出具批复意见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二十个工作日办毕。
3.办事手续: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出具批复意见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经办人:袁代文 联系电话:2583200-8809。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不收费。但属产权交易范围的资产,应按《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规定出具由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前发的《产权交易确认书》。
(七)办事纪律:公正、廉洁、务实、高效。
(八)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2583200-8807
 
五、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核准
(一)项目名称: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核准。
(二)办事依据:1、《关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金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清办发[2002]1号)。
(三)办事机构: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
(四)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金核实的事项,应持有关文件、清产核资表格等相关资料,到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办理申报手续。
2、办理手续:(1)、事业单位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出清产核资结果核准申请;(2)、按要求认真填写《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核准审批表》;(3)、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行政单位直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核准审批表》向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提出资产购置申请);(4)、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在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核准的意见。
3、申报材料:
办理行政事业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向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申请清产核资结果核准的报告;⑵《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核准审批表》(一式四份);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⑷其它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五)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程序:出具批复核准意见。
2.办事时限:出具批复核准意见,三十个工作日办毕。
3.办事手续: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出具批复核准意见。
4.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经办人:袁代文 联系电话:2583200-8809。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核准不收费。
(七)办事纪律:公正、廉洁、务实、高效。
(八)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2583200-8807
 
六、产权交易申报办理
(一)项目名称:产权交易申报。
(二)办事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行资发[2005]10号)。
(三)办事机构: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
(四)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产权(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债权转让)交易等行为,应持有关文件,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2、办理手续:(1)、单位凭财政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预批文件、经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审核备案的评估报告书向其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窗口提出产权交易申请;(2)、县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窗口在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申请。
3、申报材料:
办理产权交易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关于资产处置的预批文件;⑵经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审核备案的评估报告书。
(五)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程序:答复办理申请。
2.办事时限:答复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办毕。
3.办事手续: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答复受理申请。
4.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经办人:龚雪燕 联系电话:2587131。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按鄂价房服函[2004]23号、宜价函字[2002]50号、宜价函[2005]6号规定标准收费。
(七)办事纪律:公正、廉洁、务实、高效。
(八)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2583200-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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