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秭归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县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财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利和义务,按其性质、内容分解到具体负责实施的单位和执法人员,使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所辖范围内全面、系统、规范实施的一项保障制度。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依法治国的目标,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县财政部门的执法责任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综合管理全县财政收支、主管财政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部门,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责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法定职能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财政执法人员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权范围行使财政执法权,不滥用职权,不越权执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办事机构,制定落实相关法律的具体措施,培训执法人员,并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本部门的各股室和执法岗位,配套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监察制度,以保证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
第八条 财政执法责任制,除接受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外,同时还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财政部门领导的执法责任
第九条 财政局局长对本部门贯彻实施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贯彻实施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条 局领导的执法责任是:
㈠负责全面履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抓好财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局长对县政府、县人大负责。
㈡负责组织本部门执法人员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计划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㈢负责对本级财政收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政、财务、会计、税收法律、纪律的案件。
㈣负责了解和掌握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并向本级政府、人大及常委会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执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㈤负责领导本部门开展财政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学习、遵守、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四章 局属各单位的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预算股是贯彻执行《预算法》的具体单位,负责依法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起草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职责。预算股长是贯彻执行《预算法》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二条 综合、行财、工交、商贸、社保、农财、基建、非税收入管理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县农村财政管理局是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单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分别管理、监督各行业各部门以及建设投资项目的财务,负责履行各自职责,秉公执法,执法行政,并配合实施本级预算。上述各单位负责人是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三条 县财政监督股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财政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单位。根据《预算法》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政策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及群众举报,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各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并对查出的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建议。财政监督股长是贯彻执行财政监督法律法规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会管所是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的具体单位,负责指导全县会计人员及有关人员正确执行《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组织全县会计人员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负责对《会计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查处各类违反《会计法》等有关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的案件。会管所长是贯彻会计类法律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五条 县农村财政管理局是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农业税条例》、《耕地占用税条例》、《契税暂行条件》的具体单位,负责全县农业“四税”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凭证、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处理,税法知识宣传等工作。农税股长是贯彻农税法律法规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六条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是县财政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具体单位,负责县直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和罚没收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受财政局委托实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处罚。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是贯彻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七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贯彻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具体单位,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产权处置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征缴“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资局局长是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类法规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是贯彻执行财政部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具体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承办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办理有关单位委托代其采购业务;组织管理由财政拨款的政府采购资金及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主任是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规章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九条 法规税政股是财税法律、法规综合执法单位,负责拟定财税法律、法规具体执法操作办法,和相应股室配合,负责普法宣传、执法资格审查、执法监督、处罚文件审查,受理听证、复议、应诉案件,查处错案和过错行为;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法规和本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依法进行退税管理、国家赔偿金管理。法规税政股长是综合执法具体负责人。
第五章 责任人的执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过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证书,并取得行政执法的机关公务员为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是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具体执法人,执法人员对其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应按照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责任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及责任人在实施财政管理的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㈠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对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对象不履行监督职责,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害的;
㈡指派无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财政处罚的;
㈢无委托机关书面委托或受托单位执法不当的;
㈣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实施财政处罚的;
㈤擅自改变财政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
㈥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时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的;
㈦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
㈧不按法定程序执法,造成工作失误的;
㈨群众举报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设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规领导任副组长,负责领导本部门的财政执法工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与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执法公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执法监察制等规章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全面实施。
第二十七条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年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县局通报表彰。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调离原岗、待岗。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法规税政股负责解释、监督落实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及局属单位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财政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