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财会发[2008]164号
县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定期登记的通知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鄂财会发[2006]16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定期登记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局有关要求,现就我县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持证人员每两年必须重新注册登记。
二、凡持有2006年9月通过定期登记的,2006年已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于2008年9月到兴山县会计事务管理所进行重新注册登记。
三、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填写《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并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到兴山县会计事务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
四、登记时必须持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的有效证明,参加《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的情况证明。
五、注册登记时间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登记时间:2008年9月中旬,第二批时间:2008年12月中旬,兴山县会计事务管理所联系电话:2583191—8848。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登记 通知
兴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7月8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