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财办发[2008]210号
关于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08]19号)、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宜人[2008]38号)和县人事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兴人字[2008]32号)等文件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我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落实制度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局属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局属各单位要对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同时建立健全单位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做到既要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严格审批
局属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报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股室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报分管领导、局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报局长签署意见。
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和计算办法及经费渠道。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办法是: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个月=20.83天/月)计算,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三)满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的年休假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局属各单位应在上年度末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批,交局办公室备查。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四)跨年度的年休假安排。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确因工作关系,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
(五)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年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六)年休假的时段安排。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段,每次不少于5天。
(七)当年退休人员的年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天数可享受年休假日工资报酬。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
(八)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年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享受生前年休假工资。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
(九)其他事项。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若发生责任事故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所产生的费用个人自理;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时必须本人申请,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工作人员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或单位安排年休假但因个人原因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权利,不得兑现年休假工资。
(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组织实施 带薪年休假 通知
兴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